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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率复利支付效力认定:法院如何判决与法律依据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32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0日上午,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同一天下午,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5万元,借款期限同样为30天。李某实际向王某提供了总计100万元的借款。其中,王某所借的55万元中包含了已支付的5万元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为50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5%,王某按照10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5%的月利率,向李某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共计26.25万元。李某遂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借款105万元,并按月利率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王某则辩称,105万元借款中包含5万元利息,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应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标准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按照105万元借款本金及5%的月利率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26.25万元,该行为是王某自愿作出的,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法院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应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关于合同中高额利率及复利的效力认定,需注意识别哪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进一步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若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计算复利,且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同样不予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指出,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则强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对于高额利率及复利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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