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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利息纠纷中本金如何认定与处理?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57

案情简介:张某林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1日向王某化借款5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2%,并约定每月1日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当日,王某化向张某林支付了50万元,张某林随即支付了1万元作为一月份的利息。此后,至2015年3月1日,张某林每月按此方式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起,张某林的生意陷入全面瘫痪,无力偿还借款,王某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本金进行计算和偿还。尽管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支付方式,但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无效。因此,张某林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应为49万元,预先支付的1万元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张某林应归还的借款本金为49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预扣利息的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为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形成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法律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这一规定体现了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其次,本案中张某林在借款时即支付了利息,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导致其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利息的本质是借款人因使用贷款人资金而形成的债务关系,若本金未实际交付,则不应产生利息的支付义务。因此,从规范借贷关系、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200条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情形,凡属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取得资金少于合同约定金额的行为,均应受到禁止。
案例中,张某林与王某化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存在不公平之处,导致张某林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低于合同约定,损害了其利益。但需注意,利息支付的时间点(如月初或月末)并非关键问题,关键在于利息应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时间来计算,而非以具体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因此,利息的支付时间应根据借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进行约定,而非机械地规定为每月1日,否则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综上所述,本文介绍了预扣利息纠纷中本金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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