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结算欠条能否算作已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明确界定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易某向蔡某借款70万元,用于廖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五分,即年利率60%。2016年5月17日,借贷双方进行了利息结算,廖某在原借条上注明:“已还款贰拾万元,本人担保剩余之伍拾万元,月息伍分”。随后,廖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蔡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用于担保50万元借款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由于易某与廖某长期未归还借款,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利息结算欠条不能视为已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结算欠条是否属于已经自愿支付利息的范畴,以及结算期间的利息应如何计算。法院指出,该欠条仅是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的凭证,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因此不能认定为已支付的利息。鉴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0%,明显超过法定保护上限,法院认为该期间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
律师说法: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两线三区”的复合规则:
第一条线是年利率24%,属于司法保护区,即该利率范围内的约定不仅有效,而且出借人有权请求法院支持其利息主张;
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属于无效区,超过该利率的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中间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则为自然债务区,该部分利息虽有效,但无实体法上的强制执行力,若借款人已支付,不得请求返还,若出借人主张返还,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认定
欠条是债务人因未能按时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具有附属性。它仅能证明在特定时间点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债务已经实际履行。欠条的形成可能源于多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劳务或利息等,因此其背后的债的形成原因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欠条所载的债权内容尚未实现,也未实际履行。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请求返还利息的条件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利息的,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3. 实际已支付利息。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方可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利息。
以上是关于利息结算凭证是否能视为已支付利息的相关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