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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际欠款人出具欠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85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2015年6月3日,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唐某在《应收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该对账单显示:截至2014年11月17日,某食品开发公司累计供货金额为165,610元,某食品公司已支付货款及运费冲账共计160,050元,尚有40,495元货款未结清。2015年8月24日,某食品公司员工叶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货款人民币40,495.00元,肆万零肆佰玖拾伍元正。欠款人:叶某。备注:付清后欠条作废。2015.8.24。”唐某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财务确认无误”。此后,某食品公司与叶某均未支付所欠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叶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其与某食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叶某在庭审中承认欠条系其本人所出具,并表示如果某食品公司不支付货款,其愿意逐步偿还。某食品公司则辩称叶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债务转移,而是因其将相应货物交付给案外人。法院指出,叶某是否将货物交付案外人属于其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叶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表明其自愿承担某食品公司对原告的债务,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由于原、被告均否认该行为为债务转移,因此叶某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据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叶某与某食品公司连带支付货款40,4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需明确区分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且该转移行为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债务加入则是指原债务人未脱离原有债务关系,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也不会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债务加入未被明文规定,但其本质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买卖合同之债本与叶某无关,但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实质上是自愿承担债务,应视为债务加入。因此,叶某应与某食品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法院判决其与某食品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0,49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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