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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前预支利息如何认定?法院判决明确本金应扣除利息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19

案情简介: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2012年2月19日,原告张某(甲方)与被告梁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分两次共出借给乙方人民币3000万元整,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梁某向张某支付45万元,张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梁某支付借款1500万元;2012年3月16日,梁某再次支付90万元,张某于2012年3月21日支付借款1500万元。借款后,梁某仅偿还了736万元,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若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虽然从转账凭证上看,张某出借金额为3000万元,但梁某在借款前向张某支付的款项,实质上是变相扣除利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865万元。

律师说法:变相的利息预扣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出借前收取梁某支付的利息,再按合同约定金额出借资金,虽然与通常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的方式不同,但其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变相的利息预扣。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利息的性质,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借款所应承担的成本,是其使用资金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中的一部分,应由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后支付。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提前扣除利息的方式确保自身利益,造成借款人实际获得的本金减少,从而加重其负担。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以及合同法第二百条,均规定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当前,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采取了更加隐蔽和多样化的提前扣除利息方式。本案中,张某虽按合同金额出借款项,但要求梁某在借款前支付利息,这种行为虽不构成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但实质上仍是对借款人不公平的安排。若允许此类行为,将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从法律后果来看,预先扣除利息仅是对应付本金的调整,而预先支付利息则是在未实际使用借款的情况下,由借款人先行承担利息支出,明显加重其负担。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逻辑,这种行为不仅属于变相的利息预扣,而且对借款人更为不利。若对此类行为予以认可,将纵容当事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2865万元返还本金并计付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权益的保护。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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