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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抗辩权?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30

案情简介: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
根据(2001)镇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A公司尚欠李某某75073.44元款项,至今未予清偿。李某某在追讨欠款过程中得知,A公司对张某某享有3万元债权,并持有借条为证,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三万元整(30000元),张某某,2001年7月6日”。A公司遂将该借条交给李某某,表示由其代位行使对张某某的债权。因此,李某某向张某某提起代位权诉讼。张某某则辩称,A公司尚欠其工资8642元及集资款本息共计3万余元,两项债务相抵后,张某某对A公司已无债务,故李某某的代位权请求不应成立。

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务主张抵销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张某某可以其对A公司的抗辩理由,向李某某提出抵销主张。由于A公司对张某某所负的债务金额大于李某某所主张的代位债权,张某某的抵销抗辩成立。因此,李某某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抗辩权?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次债务人的抗辩应与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一致,包括抵销权在内的法定抗辩事由,均可在代位权诉讼中向债权人提出。因此,当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关系时,次债务人有权以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为由,主张抵销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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