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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百万被认定为一般馈赠,法院判决女方无需归还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63

男子在恋爱期间向女友转账百万,仅相识一个月便订婚,随后因感情破裂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一审认定其中300万元为彩礼,扣除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判决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此后,男方再次起诉,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114.78万元转账,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笔钱是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从男方多次转账的金额如“52000”“8888.88”等数字寓意来看,这些转账主要目的是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不能直接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这114.78万元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女方无需返还。

一审中,男方主张300万元为彩礼,女方则认为该款项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返还。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支付,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同居半年,法院酌情判决女方返还280万元。

对于恋爱期间的114.7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款项虽为小额,但数额较大,结合订婚事实及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判断其为附条件赠与,即以结婚为前提。由于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赠与条件未达成,女方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返还。

女方在上诉中指出,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且大部分款项已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男方则答辩称,这些转账是基于结婚的附条件赠与,金额远超正常恋爱赠与范围。

二审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男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且转账行为具有不定期、不定额的特点,无法证明存在明确的结婚条件。此外,双方在恋爱期间曾同居,部分款项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分手后男方仍继续转账,更多是为了表达情感,而非以结婚为前提。同时,男方经济条件较好,转账金额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法院认定该114.78万元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最终改判女方无需归还,驳回男方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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