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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否算合法债务?法院终审判决:不成立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73

范江,一位年过半百的商贸公司老总,因花心而与妻子感情破裂,最终在子女的施压下选择与情妇顾小敏分手。顾小敏在离婚后与范江保持情人关系,并在2013年4月15日提出要求范江支付30万元分手费,范江同意并出具了欠条,承诺十日内还清。随后,范江陆续归还了12万元,但剩余18万元一直未支付。

2014年5月,顾小敏再次向范江索要欠款,范江则以自己因家庭问题已无经济来源为由拒绝,并希望顾小敏能就此罢休。然而,顾小敏坚持追讨,甚至一度中断与范江的联系。8月初,顾小敏将范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18万元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其在庭审中承认已归还12万元,故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范江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顾小敏1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然而,顾小敏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30万元的借款能力,也未能说明该笔借款的具体来源及交付方式,导致民间借贷关系难以确认。范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范江的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而顾小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30万元借款,且其银行记录显示存款有限,难以支持如此大额的借款行为。此外,顾小敏在多次庭审中的陈述存在矛盾,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庭审事实,依据《合同法》第21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170条第1款,最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小敏诉讼请求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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