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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返还纠纷 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55

案情简介: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装修费

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于1999年7月1日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由于被告许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任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出资30,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任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30,000元。

法院判决:装修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原告张某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30,000元对被告任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任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张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张某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张某有权要求被告任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任某返还30,0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法律已作了原则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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