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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质权不是主张债权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可直接诉讼追偿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87

案情简介:王某与范某曾承包谢某位于某地的土地进行种植。2010年3月26日和2010年8月31日,王某分别出具两张欠条,累计欠款金额为123164元。2010年11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范某共欠谢某123164元,范某以12吨食葵作为担保,谢某负责保管该质押物,如发生损失由谢某承担。协议还明确,欠款应在2010年12月6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谢某有权自行出售质押的12吨食葵,范某不得干预。然而,欠款至今仍未偿还。经谢某多次催促,王某与范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债权人主张债权并不以行使质权为前提。法院认定,谢某与王某、范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实质上构成一份动产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债权人谢某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偿还欠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实现质权并非主张债权的必经程序。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行使质权,即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来优先受偿,也可以直接以债务人拖欠债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欠款。由此可见,质权的行使并非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唯一途径,也不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因此,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方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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