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借款合同为何无效?婚外情借款不被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某某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苏某以其经营的网络游戏工作室需上新软件、扩大规模为由,向其借款1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苏某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
被告苏某则辩称,原告从未实际交付17万元现金。双方自2012年3月初相识,之后发展出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从苏某的银行卡中提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苏某也为其支付了机票、地板等费用,并代为偿还房屋尾款共计17万余元。苏某表示,其出具借条是出于原告对其妻子宋某某的搪塞,而非真实借款行为。此外,原告不具备出借17万元的经济能力,也未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某某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指债权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原告沙某某提供的借条虽由被告苏某本人书写,但苏某已作出合理解释,称其因与原告存在特殊关系而出具借条,实为应对妻子宋某某的索要,非真实借款意愿。同时,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借款,亦无法证明借款来源。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原告可能尚欠被告十多万元的情况下,其向被告出借17万元现金不符合常理。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因此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未生效。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有义务依据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实务中,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表现多样,如因托人情、找关系、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债务,索要“分手费”的债务,或子女为排挤其他兄弟姐妹而虚构父母债务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