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是唯一证据,录音证言也能证明借款事实
【基本案情】庞某向法院提交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录音中孙某多次确认欠有2万元债务。庞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孙某在多次收到法院传票后仍未出庭,也未对庞某的主张提出任何抗辩。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则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庞某主张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因此应由庞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借款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这是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常规做法。作为财务人员,庞某理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根据庞某自述,其与孙某除本案借款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表明双方关系并不密切。此外,庞某年收入仅为2万至2.5万元,却将如此数额的资金借给一个未曾有过经济往来的同事,且未要求对方出具任何书面手续,显然不符合常理。庞某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在证明力方面也存在不足,因此法院未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庞某与孙某之间缺乏书面借款凭证,但其所提供的录音资料与证人证言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孙某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二审法院支持庞某要求孙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但因庞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孙某应归还庞某借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