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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分居,一方负债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判决明确界定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18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日,韩某向来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因经营茶叶生意缺乏资金向来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月归还。然而,韩某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韩某与杜某曾系夫妻关系,但韩某自1998年起便离家,长期租住在来某经营的旅馆内,未履行家庭义务,且曾因赌博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罚。两人于2009年7月1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庭审过程中,来某变更了原起诉状中所确认的借款时间,主张该笔借款实际分四次发生:第一次为2009年3月至4月间,借款10万元;第二次为之后约10天,借款5万元;第三次为之后不到一个月,借款15万元;第四次为之后不到半个月,借款10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主张40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不予采信。韩某应按照其承诺,在2010年1月前归还借款,其未按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来某要求韩某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杜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涉案债务虽发生在韩某与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表明两人长期分居,韩某未尽家庭义务。此外,韩某的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距离来某经营的旅馆不远,却长期租住于该旅馆,进一步反映出其与杜某的夫妻关系存在异常。

涉案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显然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且在第一笔1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来某又连续三次向韩某出借款项,此种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借贷模式。来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此,法院认为,来某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应归还来某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来某要求杜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来某与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韩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杜某是否应对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走访了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村民及村委会,相关证言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证实韩某与杜某长期分居,韩某未履行家庭义务。结合来某与韩某之间的交往过程,法院认为来某应当能够从韩某与杜某的夫妻关系状态中判断其二人未共同生活。因此,来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就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来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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