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及2月7日分三次向孙某账户转账共计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账17万元,合计4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孙某虽承认已收到该款项,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主张该款项实为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虽能证明资金流转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指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需同时满足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借贷合意通常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而借贷事实则通过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然而,举证责任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遵循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提出抗辩,主张转账系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供相关合同或凭证。若被告完成举证,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