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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24%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18

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2.5%。当日,李某将10万元款项支付给王某。此后,王某每月向李某支付利息4000元,累计支付了4万元。现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未支付的利息。王某则提出抗辩,认为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主张已支付的利息应优先用于抵扣本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相当于年利率30%,已超出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因此对李某要求按此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即若借款人已自愿支付,债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对于王某主张将超过24%年利率的部分用于抵扣本金的抗辩,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被划分为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受司法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而介于24%至36%之间的部分则为自然债务。李某主张的月利率2.5%对应的年利率30%,已超出司法保护范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但王某已自愿支付的利息部分,若属于自然债务区间,则无需返还。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合理规制,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自愿履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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