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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离婚后是否仍需共同偿还?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40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款现金4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利息为10,500元。该笔借款发生于孟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孟某未能偿还,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与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然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办理离婚手续。朱某在庭审中辩称,她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该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孟某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朱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孟某与朱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若配偶能够举证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可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是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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