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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同时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33

案情简介:能否同时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张某、郭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某在迁西县瑞莎商场经营服装。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被告张某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张某分别于2013年3月23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11月8日、2014年3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本金90万元,并按被告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入被告郭某账户。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2013年3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需延期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10日前告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利率和付息方式依照本合同执行;2013年3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需延期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10日前告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利率和付息方式依照本合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刘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郭某账户内转款27.75万元(扣除利息22500元);2013年11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需延期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10日前告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利率和付息方式依照本合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刘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郭某账户内转款18.5万元(扣除利息15000元);2014年3月2日签订借款合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需延期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10日前告知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延期后利率和付息方式依照本合同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刘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郭某账户内转款10万元。 通过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认定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31日的事实并作为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利息与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与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但不应当超过年利率24%的限度。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以上就是关于能否同时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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