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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借款名目骗财还债赌债 重庆法院认定诈骗罪判刑十一年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210

【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罗小兵于2012年9月结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从事工程需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请求。李兴梅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共计231.91万元挪用于罗小兵。截至案发前,罗小兵仅归还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活动。

【法庭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其与李兴梅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已背负巨额债务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自身财务状况,虚构工程项目资金短缺的事实,诱使李兴梅误以为其具备偿还能力,从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罗小兵在取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用于还款外,其余款项均用于偿债、赌博及日常消费,未对资金进行合理管理或有效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因此,其与李兴梅之间虽形式上为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类诈骗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往往以民间借贷为掩护,多发生在亲属、朋友或熟人之间,与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诈骗,防止误将民事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从而避免对无辜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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