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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无继承权?法院判决:未形成抚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60

案例简介:继父去世留有遗产,亲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产生继承纠纷。小健、小强、小华、小友、小顺五人均为被继承人小王与前妻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7日,小王与小范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尹及其弟弟小米分别是小范与前夫的婚生子女。小尹于1986年7月因工作原因迁居香港,小米则于1989年2月前往日本留学。1991年6月1日,小王在香港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因此其子女与继母小范、继兄弟小尹、小米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经查明,小王的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分别为一套现价值港币210,903元的房产,以及一套衡山阁房产,现价值港币316,031元。其中,衡山阁房产的一半产权已于1991年6月通过公证赠与方式归小范所有。此外,小王与小范婚后共同购置了三菱牌空调4台、钢琴1架、20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及电话机1部等家庭用具。在小王去世前,其中一套房产曾于1991年3月1日至1992年1月30日期间出租,每月租金为港币4000元,该租金由小范保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后,作出如下判决:小尹与小米对被继承人小王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评估费用由原告承担。

律师说法: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只有与被继承人建立了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具备继承权。

在本案中,小尹与小米在小王与小范结婚之前,分别前往香港和日本,长期未与小王共同生活,也未接受其抚养,更未对小王进行赡养。因此,法院认定小尹与小米与小王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不具备继承资格,无法继承小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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