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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重组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21

案例简介:继父去世留遗产,亲生子女与继子女起争执

小健、小强、小华、小友、小顺五人均系被继承人小王与前妻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7日,小王与小范再婚,婚后无子女。小尹及其弟小米均是小范与前夫的婚生子女。小尹于1986年7月,由于工作原因迁至香港定居,1989年2月,小米去日本留学。1991年6月1日,小王在香港因病去世,因未留遗嘱,五人五人与继母小范及继兄弟小尹、小米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现查明被继承人财产如下: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210903元。衡山阁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316031元,同年把该房产一半产权通过公证赠与小范。小王与小范婚后购买了三菱牌空调4台,钢琴1架,20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和电话机1部等家庭用具。其中一套房产从1991年3月1日至1992年1月30日出租,每月租金港币4000元,租金由小范保存。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属实,作出如下判决:小伊与小米对被继承人小王的财产无继承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评估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说法: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无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子女需要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而本案中小伊、小米在小王与小范结婚前,2人就已分别前往香港定居和日本求学,小伊与小米并没有收到小王的抚养,小伊与小米也未对小王进行赡养,小伊、小米与小王并未一起生活,故认定小伊、小米与被继承人小王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2人不能成为小王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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