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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贷款违约还款处理方式及法律责任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18

案情简介:委托担保贷款违约还款的处理方式

2015年6月24日,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马某、第三人吉林银行双阳分行(以下简称“A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委托人,委托A行向借款人马某发放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贷款年利率为6.6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用途为创业资金。根据合同约定,A行将上述借款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账户转入马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日,马某与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宏源担保公司为马某的借款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马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其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此外,该笔借款发生在马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宏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马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依法偿还借款

本案中,《委托贷款合同》与《委托保证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吉林银行双阳分行作为受托人,根据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指示发放贷款,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与马某之间则构成借款法律关系。三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贷款合同关系,而非直接的借贷关系。

吉林银行双阳分行仅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及回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行为实质上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马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马某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适用相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如下:马某与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6.63%计算;罚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算。宏源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律师说法:委托贷款违约情况下,偿还范围如何认定

本案中,委托贷款约定的年利率为6.63%,逾期罚息为年利率9.94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项或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利息与罚息合计未超过该上限,因此合法有效。

关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委托贷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虽然《委托保证合同》中包含了律师代理费在保证范围内,但该合同为从合同,其担保范围应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而律师代理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本案中,张某作为马某的配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且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张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宏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与期限,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以上即为关于委托担保贷款违约还款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处理方式,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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