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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他人财物是否需赔偿?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27

案例简介:
小谢与小李是妹夫与大舅子的关系。2012年6月18日,小谢在西安花费9000元购买了一套“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原本计划在宁县九龙广场摆摊经营,但经营未果后,小谢将该蹦蹦床拉至小李家中临时寄存。双方未明确约定是否为有偿保管。随后,小谢与妻子婚姻关系破裂,该蹦蹦床一直存放在小李家中长达三年多。在此期间,蹦蹦床被打包存放于小李家房檐下,并用帆布遮盖,但后来打开时发现蹦蹦床主体有八处破洞,表面还存在积水。2015年8月17日,小谢与小李的妹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寄存物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案情属实,判决如下:
一、限杨某某(小李)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某某(小谢)“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一套;
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杨某某承担200元,刘某某承担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律师说法:
关于无偿保管他人财物,若财物受损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或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保管为无偿性质,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谢将“喜洋洋”儿童充气蹦蹦床寄存在小李家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双方为亲属关系,且未约定保管费用,应认定为无偿保管。小李将蹦蹦床打包存放于房檐下并用帆布遮挡,已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未有重大过失,因此对蹦蹦床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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