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借条能否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判决关键证据链分析
案情简介:关某因经营松江区小昆山镇良祥宾馆及青浦区其圣冷饮批发部需要资金,向李某借款。2005年8月10日,李某筹集人民币90万元交付给关某,关某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然而,关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某偿还借款90万元,并由关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关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管辉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今借人:关某 2005,8,10。”根据关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借条上标注的“2005,8,10”并非实际形成时间,应为2005年11月之后书写,倾向认为形成于2006年9月。关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3000元,并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起初,李某认为鉴定样本来源不明,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经确认,该借条确为关某于2006年8月出具,遂对鉴定结论表示认可。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中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
律师说法:本案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本案涉及金额高达90万元的借款,李某主张该款项系分两次以现金方式交付,即60万元和30万元,但除借条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相较之下,关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补偿协议、还款协议以及证人证言等材料,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效证明其关于借条形成过程的主张。
此外,李某虽承认关某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确认曾与几位证人共同协助关某催讨欠款,但在解释90万元借款来源时,却清晰陈述了向两案外人借款的时间及对方手机号码,却无法提供自己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这一行为与常理不符,存在逃避通过手机号码查询通话记录的嫌疑。
综合上述情况,李某虽提供了由关某出具的借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条形成的时间及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其对资金来源的陈述也存在明显疑点,未能进一步举证。而关某关于借条形成过程的陈述逻辑清晰、合理,其提供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因此,法院认定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李、关某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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