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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揭秘非法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13

张先生与吴女士于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先生经营家族企业,经济状况较好。然而,婚后他逐渐染上嗜赌和吸毒的恶习,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至2016年,张先生因长期沉迷吸毒和赌博,已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更严重的是,他隐瞒吴女士,分30余次向毒友和赌友借款共计350余万元,全部用于吸毒和赌博活动。

2006年12月,吴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主张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女士共同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吴女士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350余万元债务,系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已分属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三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四是债务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此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债务因用于非法活动,依法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以上案例说明了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以便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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