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不明确,如何认定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借条签署不明确,如何认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宋某声称,王某于2015年11月13日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表示几天内便可归还,随后出具了一枚欠据。然而,至今多次催要未果,王某始终未予偿还。宋某表示愿意支付月息二分,并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但对方一再拖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宋某通过其妻侄与被告王春刚相识,王春刚与武术系朋友关系。2015年之前,宋某曾借给王春刚150000元。2015年11月13日,宋某向王春刚催要该笔款项时,武术恰好在场,其向宋某保证王春刚将在一周内偿还,并亲笔为宋某出具了一份欠据,内容为:“今向宋某借人民币现金¥1500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欠款人:王春刚武术 2015年11月13日”。其中,王春刚在“欠款人”处签字,武术则在下方签名。此后,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5、6月期间,宋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但未果。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宋某明确表示放弃对王春刚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武术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宋某主张武术是共同借款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武术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也未能说明借款是如何实际交付的。结合宋某本人对欠据形成过程的陈述,可以看出武术是在确认宋某与王春刚之间已有借款事实的基础上,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欠据上签字。因此,武术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担保行为,而非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若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则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本案中,宋某与王某确认借款约定一周的还款期限,即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因此,保证期间应自2015年11月20日起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而宋某于2017年1月1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武术对本案借款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宋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王春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其放弃对王春刚的主张,仅要求武术承担还款责任,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武术为借款人。因此,法院认定武术的签字行为属于担保行为,且因超过保证期间,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为借条签署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借款人与担保人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