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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顶协议是否算借款?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计算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0

案情简介:王某主张,2014年7月22日,郭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4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并出具了借据,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期间,郭某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借款到期后,郭某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郭某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尽管A公司、朱某与王某之间签订了暂顶协议,但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签字及捺印不一致,且协议签署时间是在借款合同期满之后,与原借款合同无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王某与郭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如下:郭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中的借款关系?以及利息应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王某已向郭某提供借款48万元,郭某亦出具了借据,明确约定了月利率2%及借款期限一年,因此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该借款为定期有偿借款。
关于利息部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利息约定有效。郭某应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逾期未还的,应承担逾期利息。因此,王某要求郭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朱某作为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朱某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即为关于暂顶协议是否构成借款关系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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