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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至个人名下公司账户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28

案情简介:
金某根据赵某的指示,将部分款项转账至李某某名下的账户,并由被告A公司出具了注明“半年付”的收款收据。基于此,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赵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尽管金某按照赵某的指示将款项汇入李某某账户,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由李某某实际使用。金某主张赵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此外,金某提供的李某某名下五套房产,均是在向赵某借款之前取得,因此无法证明李某某与本案借款存在直接关联。综上,法院对金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金某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但其提供的收款收据中注明“半年付”,法院认为该收据明确表明借款期限为一年,而“半年付”可被合理理解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因此支持金某关于利息的主张。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金某与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金某已履行出借义务,赵某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偿还借款,其未履行构成违约,故金某有权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本金。

其次,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金某将款项出借给赵某后,A公司仅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该协议性质并非借款合同。金某虽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借款存在直接关联,且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金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清楚区分借款合同与咨询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其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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