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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债务转移后偿还责任认定及A公司权益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24

案情简介:借款债务转移后的偿还责任认定问题

B公司曾向C银行借款人民币3.27亿元,并约定按时偿还。此后,B公司仅归还了人民币130万元,剩余本金人民币3.257亿元及利息人民币4.2087689127亿元未予偿还。2003年8月4日,C银行、E公司与B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将上述剩余债务及利息人民币3.257亿元全部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此设定了抵押担保。8月5日,E公司偿还了人民币285万元,但仍欠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相应利息未还。2004年6月28日,C银行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转让给D公司,之后又转让至A公司。因此,A公司主张E公司应偿还欠款人民币3亿元,并对E公司抵押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E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B公司向C银行借款人民币3.27亿元,仅偿还了130万元,余款人民币3.257亿元未按期偿还。随后,B公司与C银行、E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将该笔债务及利息人民币3.257亿元转移至E公司。E公司又与C银行、华润酒精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中人民币2285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华润酒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该转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B公司将债务转移给E公司,E公司将部分债务转移给华润酒精公司,均得到了债权人C银行的同意,因此债务转移行为合法有效。

E公司在债务转让后,仅偿还了人民币285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未还。根据法律规定,E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A公司主张E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3亿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应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只有在上述情形出现后,方可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需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二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不涉及公司解散或清算责任,且无证据表明E公司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尽管E公司目前实际已歇业,但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因此不符合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借款债务转移后的偿还责任应由债务受让人承担,而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需以公司依法解散为前提。以上即为关于借款债务转移后偿还责任认定的相关分析,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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