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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拒还款,借款利息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350

案情介绍: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
2011年2月10日,李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利息按月支付,但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支付了5个月利息后,便停止支付本金及利息。2014年4月10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则辩称,其主张的本金及利息偿还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利息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关于周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支付利息的请求未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贷款人未催告前,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利息作为借款的一部分,也应适用此规则,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第二种观点认为,支付利息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由于双方对利息支付有明确约定(按月支付),因此利息的诉讼时效应自李某停止支付之日起计算。李某自2011年8月起未再支付利息,故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周某于2014年4月10日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支付利息的请求部分已过诉讼时效。由于利息支付属于定期给付债务,每期利息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因此,部分利息可能已过时效,而部分仍在时效期内。

律师说法: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计算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也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据此,可以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的“借款”仅指本金,利息的诉讼时效应另行计算。因此,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第二百零六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贷款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准。

此外,定期给付债务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应加以区分。定期给付债务属于继续性合同,债务在履行过程中持续产生,如租金、利息等。每一期债务具有独立性,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而本案中,利息支付属于定期给付债务,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规定。

综上,本案中,李某自2011年8月起未再支付利息,周某此时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息请求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周某于2014年4月10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法院最多只能支持2012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请求,该之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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