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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识别和处理虚假诉讼?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299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9日,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09年12月24日和2010年2月5日分别向洪某出借24000元和225000元,合计249000元,并约定在过完年后归还。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洪某未能偿还借款,吴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请求法院判令洪某归还借款249000元及利息16807.05元。在调解过程中,洪某承认曾向吴某借款,但表示因经营水产生意亏损,暂时无力偿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洪某应于2010年3月18日前支付5万元,3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4月15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51000元于5月30日前付清,并支付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43.5元,实际收取500元,由洪某承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洪某自2009年初相识,洪某因赌博等行为负债累累,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其向吴某借款主要用于偿还高利贷等债务。至2010年2月5日,洪某实际向吴某借款共计68000元。此后,洪某因多起债务被起诉,其出卖给汪××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已被法院查封。

吴某提交的24000元借条虽未被否认其真实性,但其对是否在2009年12月24日借款给洪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而吴某提供的225000元借条,原、被告均确认在出具时仅实际支付了1万元。此外,本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也明确指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因此,法院对两份借条均不予认定。对于双方之间其他可能存在的借款,因双方陈述不一致,且吴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最终以洪某自认的借款金额68000元作为认定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虚假诉讼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综合分析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致性,以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对于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款,应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相关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或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经查证确认为虚假诉讼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若虚假诉讼的目的是骗取财物或逃废债务,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虚假诉讼的处理方式的简要介绍,如您有更多相关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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