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抵押房产借款,妻子是否需共同还贷?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归属
陈X与李X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陈X单独前往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经协商,某银行同意为其提供50000元的抵押贷款。陈X提出以妻子李X英的名义借款,并以其婚前个人房产作为抵押物。随后,陈X与某银行经办人员共同填写了借款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某银行,借款人为李X英,抵押人为李X英,贷款金额为50000元,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年利率为7.47%。由于陈X表示李X英怀孕行动不便,某银行同意由其将合同带回让李X英签字盖章。之后,陈X将已签字并加盖“李X英”印鉴的合同等文件交还银行。同日,某银行在陈X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将50000元贷款支付给陈X。
借款到期后,陈X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某银行遂起诉,要求李X英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陈X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李X英否认与某银行签订过任何抵押借款合同,称从未见过合同,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其所盖印鉴系陈X伪造。原告某银行亦承认未与李X英见过面,不熟悉其身份,也未就合同条款与李X英进行过要约和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与李X英之间并未达成抵押借款合意,即未发生有效的要约与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未成立。李X英不承担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自然也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李X英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陈X以“借款”为由取得50000元款项的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陈X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某银行,其责任性质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此外,法院考虑到某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对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故在判决中对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最终判决如下:被告陈X应返还原告某银行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某银行对李X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