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窗户坠落致人受伤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居民楼窗户坠落致人受伤事件引发连带赔偿责任纠纷。2011年6月2日下午4时许,孟某在双榆树北路某居民楼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时,被一楼住户突然坠落的玻璃划伤手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孟某将房屋所有人刘某、转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实际使用人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近8万元。
法院查明,房屋原由刘某于2009年1月出租给任某,2010年12月15日,任某又将房屋转租给胡某作为二房东,双方合同中约定出租人需每6个月检查一次房屋,以确保承租人安全使用。之后,胡某将房屋交由李某实际使用。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承租人胡某对损害结果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房屋所有人刘某和转租人任某各自承担15%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刘某和任某各赔偿孟某8529.3元,胡某赔偿39803.42元。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北京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气象凭证》,试图证明当天天气状况良好,玻璃坠落可能与自然老化有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天气状况可能影响玻璃老化,但事发后房东已更换窗户,无法明确判断玻璃坠落是因老化还是人为使用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刘某、任某、胡某三人均存在过错。尽管胡某提供了气象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