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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情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判决?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66

2004年,赵勇在成都创办了一家保洁公司,积累了一些资金后,开始沉溺于享乐。当时已年过四十的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年仅16岁的胡英,对其产生好感并迅速展开追求。两人很快发展出一段不正当关系,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

赵勇的妻子林秀在发现丈夫出轨后,愤怒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赵勇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痛改前非,与胡英断绝关系,法院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未准予离婚。但林秀发现,赵勇并未真正悔改,两人从此形同陌路。

在与胡英同居期间,赵勇曾重新注册了一家保洁公司,但生意并不理想,两人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年初,他们彻底断绝了联系。然而,今年8月,一张法院传票再次将赵勇与胡英拉入法庭。胡英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2005年起,赵勇多次向她借款共计35900元,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她表示多次催促赵勇还款,但赵勇始终拒绝归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赵勇偿还欠款。

庭审中,赵勇声称这笔钱并非借款,而是与胡英合伙投资的款项,且借条是在胡英的逼迫下所写,并非出于真实意愿。他要求法院驳回胡英的诉讼请求。而林秀则在庭审中未现身,仅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表示赵勇长期挥霍无度,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经济上也各自独立,因此该笔债务应由赵勇个人承担,与她无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赵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因此认定该债务关系成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赵勇与胡英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被法院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赵勇与林秀共同偿还胡英借款共计35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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