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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拒还借款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72

2007年12月16日,汉寿县毓德铺镇花墙村的李某某因开发房产急需资金,向本县龙阳镇居民刘长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李某某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然而,借款后李某某仅支付了600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予偿还。借款到期后,刘长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向刘长生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依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高利贷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法院指出,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借款人也应随时履行还款责任。

对于借款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借款发生时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39%,因此借款的最高合法年利率应为25.56%。而原、被告约定的年利率为36%,明显超过了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按年利率25.56%支付剩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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