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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即生效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28

2006年2月4日,王某向宋某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某日,宋某与邻居张某交谈,提及王某拖欠房款的事情,张某表示自己尚欠王某1万元借款未还。宋某认为向王某追讨无望,遂将该1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张某,并通知了王某。张某据此主张与王某进行债务抵消,而王某则认为,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且张某与宋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转让无效,不同意抵消。

在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张某偿还欠他的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债权转让的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非债务人的同意。

由此可见,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以使该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本质上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债务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意见不影响转让的成立。然而,由于债务人需要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以便明确向谁履行债务,因此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法院最终认定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王某有效,张某有权据此行使抵消权,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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