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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借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35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称,其丈夫被告章某在两人恋爱期间,为购置结婚住房于2013年10月向她借款8万元。为了早日拥有属于两人的小家,汤某四处筹措资金,最终凑齐8万元借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婚后会立即归还。然而,婚后章某并未履行还款承诺,夫妻因此多次发生矛盾。汤某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笔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通常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其认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债务须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所有婚前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在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例如婚前购置的生活用品在婚后成为共同财产,这类债务虽发生在婚前,但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若主张婚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能证明该债务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也体现了类似原则。

第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履行抚养、赡养等家庭责任。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婚前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视为个人债务。

因此,债权人若希望主张婚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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