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钱失联十年,离婚后债务如何追偿?
十年前,林先生与朋友郭先生合伙经商,郭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林先生借款一万余元。此后,林先生外出打工,两人逐渐失去联系。近日,林先生回乡探亲,偶然得知郭先生已与妻子罗女士离婚。这一消息让他想起郭先生尚欠自己一笔债务,于是便前去找郭先生追讨。郭先生承认欠款,并表示愿意偿还,但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无奈之下,林先生转向郭先生的前妻罗女士要求还款,却遭到拒绝。
罗女士认为,从债务产生到她与郭先生离婚已近十年,林先生在此期间从未向她或郭先生主张过债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其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她还指出,自己与郭先生已离婚,郭先生单方面承诺还款的行为,不应再对她产生法律约束力。
林先生对此感到困惑,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已各自所有,则应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来处理。林先生的这笔债务发生在郭先生与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则上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然而,林先生在十年间从未主张过债权,导致诉讼时效已过。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旦债务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郭先生的还款承诺可能对罗女士产生法律效力。
王永江指出,这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因此无论林先生向郭先生还是罗女士主张债权,都应视为对债权的主张,双方均有义务偿还。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若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该中断效力也应适用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因此,郭先生的还款承诺可能对罗女士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使其仍需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