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替还债成“冤大头”,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替还债成“冤大头”
2014年9月,汤某经黄某介绍向周某借现金2万元做生意,并立借据一份,黄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盖章。后周某向担保人黄某催要借款,黄某于2014年11月27日偿付周某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1400元,并将原借条收回后同时以自己的名义给周某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据。后黄某多次向汤某催要代偿款本息1万元未果,黄某无奈,诉至法院。
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2014年9月被告汤某经原告黄某担保借他人现金2万元,并立借据一张。该借据是一份民间借贷附担保合同。原告黄某是此笔借款的保证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周某向其催要借款时,原告黄某偿付给周某本息合计1万元,并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将余款1万元立了一张借据,其行为可视为全部代替履行了被告汤某欠周某的此笔借款。但被告汤某与周某之间未约定利息,其代替履行的1400元利息,被告汤某不应支付,代替履行的借款本金2万元的部分,有权向被告汤某追偿。被告汤某应及时将原告黄某合理代替履行的借款部分偿付给原告。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汤某偿付原告黄某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