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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签巨额欠条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95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运输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吴某在胁迫情况下迫使被告邵某签署的欠条无效,驳回了其要求邵某双倍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

邵某是本地人,长期从事个体建筑承包业务。2004年底,他承包了临平东坞村的农居点建设项目,并委托吴某为其运送砂石料。至2005年底,工程完工,邵某累计拖欠吴某运输费用32700元。此后,吴某多次催讨,但邵某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推脱,甚至一度避而不见,令吴某十分不满。

2006年6月16日,吴某终于在邵某家中将其“堵住”,要求邵某给出明确答复。然而邵某仍态度敷衍,以各种理由拖延。吴某情绪激动,将邵某带至自己家中,强迫其签署欠条。欠条内容为:“邵某自2004年底至2005年底共欠吴某石料运输费32700元,承诺于6个月内付清,若到期未付,愿支付双倍款项。”邵某对“双倍支付”的条款表示异议,拒绝签字。吴某则态度强硬,威胁称:“不签字就别想回家!双倍支付只是给你加点压力,让你别再拖延。”

然而,6个月、7个月乃至一年过去,邵某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吴某最终于2007年7月23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双倍运输费共计65400元。

在庭审中,邵某承认欠款事实,并明确指出欠条是在被吴某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因此不认可“双倍支付”的条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欠条中关于运输费32700元的部分,双方并无争议,应予以认定。但“双倍支付”的约定是在邵某受胁迫状态下作出,非其真实意愿,故该部分应属无效。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邵某应支付吴某运输费327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00元;二、驳回吴某要求邵某双倍支付运输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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