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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不还,婚内债务如何认定?成都法院审理案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1

丈夫向妻子借款后拒不归还,引发婚内债务纠纷。50岁的陈女士因丈夫蒋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案件将于本月29日由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陈女士诉状所述,2001年3月15日,蒋某某以离婚为由向她借款6000元,并写下字据。之后,蒋某某与陈女士重新结合,于同年5月30日领取结婚证。然而,仅结婚20天后,蒋某某再次向陈女士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02年8月20日归还。但截至今年10月,蒋某某仍未偿还,陈女士遂起诉,要求蒋某某归还共计12000元的借款。

案件的核心在于婚内债务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若无明确约定,则适用第17、18条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则归个人所有。

若夫妻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且陈女士无法证明婚后所借的6000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笔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蒋某某只需偿还其中的一半,即3000元。

反之,如果陈女士能够证明婚后所借的6000元确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蒋某某有义务全额偿还该笔借款。

此外,若蒋某某将婚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该笔借款产生的收益用于家庭支出,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也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蒋某某则只需偿还一半。

综上所述,婚内债务的认定需结合借款时间、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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