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诉讼讨债如何操作?债务人否认借款如何应对?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85

原告甲公司诉称,2014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26日期间,被告在原告所在地的四楼卖场举办了四场特卖会。被告与参加特卖的商户达成协议,由被告先行代收各商户的营业款项,待特卖结束后统一结算。然而,特卖结束后,被告未将款项返还给原告。随后,商户因追讨无果,多次到原告商场闹事。在此情况下,被告请求向原告借款以先行偿还商户款项。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351333元,用于支付商户的营业款。被告承诺于同年6月15日前归还,但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13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江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既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存在租赁关系。实际是案外人王某租赁原告场地举办特卖会,被告是应王某要求协助收款。事后王某携款潜逃,导致商户无法获得款项,进而到原告商场闹事。由于找不到王某,原告便要求被告偿还营业款,并派人跟踪被告,被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认为,原告垫付的款项应为351325元,且其已归还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其已向特卖会商户支付营业款共计351333元,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签署的还款协议,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所付营业款的50%,即17566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尚需支付165666.5元。该还款协议内容与王某及被告于2014年5月8日共同签署的协议相互对应,内容真实有效。被告虽主张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主张被告应归还全部营业款,但根据其提供的还款协议,被告的还款义务已明确调整为支付营业款的50%,该修改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不得擅自变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人民币165666.5元。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84.5元,由原告负担1478元,被告负担1806.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部分。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