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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能否逃避债务?股东虚假清算需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40

王某长期为飞鸿公司(化名)供应砂石料,双方签订了供应合同。2012年10月,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经结算确认飞鸿公司尚欠王某货款100余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及股东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此后,王某多次催促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鸿公司偿还欠款,并请求娄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第一次庭审中,因被告飞鸿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需进一步整理和质证,案件于2014年4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王某与飞鸿公司之间的砂石料供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王某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飞鸿公司亦确认欠款事实,相关证据充分,债务依法应予清偿。

然而,飞鸿公司股东薛某、娄某在诉讼期间,未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却伪造清算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声称公司已无内外部债权债务,最终导致公司被注销登记。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王某的债权因债务人主体灭失而无法实现,构成恶意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故意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致使公司被非法注销,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薛某、娄某等股东应对其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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