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欠债能否向配偶追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关键在证据
2012年9月,曾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然而,到了2014年5月,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曾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曾某与妻子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将何女士也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
曾某在庭审中承认借款属实,并称该笔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何女士则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且曾某与她已分居两年,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由她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能否向借款人的配偶追讨债务的问题,本案中曾某虽主张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说法。同时,该笔借款是在夫妻分居期间,曾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某借款,既未事先与何女士协商,也未事后得到她的追认。因此,该债务应被认定为曾某个人的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那么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偿还。反之,若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李某若想要求何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