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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意借款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承担?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83

原告与被告金遂华是朋友关系。2012年8月,被告金遂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并于2012年9月12日出具借条一张,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归还。2013年1月2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春香所有。原告认为,该13万元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冯春香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2014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遂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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