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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71

去年2月,杜某某因经商需要,向多年好友王某某借款30万元。出于情面,王某某虽有心推脱,但最终还是将自己辛苦积攒的30万元借给了杜某某。然而,借款到期后,杜某某却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目前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

最近,王某某从同学李某处得知,杜某某曾向李某借款3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杜某某并未主动催要,反而表示只要李某来要钱,他就会归还。王某某于是找到杜某某,要求他向李某催讨借款,但杜某某始终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也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
3. 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
4.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5.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质。

从王某某所述情况来看,他与杜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杜某某与李某之间也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且杜某某未积极向李某主张权利,导致王某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王某某可以依据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以李某为被告、杜某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纠纷诉讼,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偿还债务。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那么王某某与杜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杜某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将归于消灭,李某将直接向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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