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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后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28

2014年初,张某与王某、李某合伙开矿期间,朱某向张某及其合伙人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用于购买矿石。然而,当年年底,张某与王某、李某解除合伙关系。由于朱某尚未收到矿石,张某便向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朱某现金拾万元整,张某。2014年12月25日。”

到了2015年2月,张某及其他合伙人仍未归还该笔预付款,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10万元欠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出,该10万元系支付给当时的合伙企业,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但朱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个人向朱某支付10万元现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原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负责,并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会因合伙关系的终止而自动消失,原合伙人仍需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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