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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借条实际借款人?预防虚假借条纠纷的法律建议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81

关于借条实际借款人问题的探讨

2011年7月6日,被告袁某向案外人陈某借款六万元,并由被告林某作为担保人。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六万元整,今借人:袁某,担保人:林某,2011年7月6日。已还陈某人民币三仟元整,2013年元月15日。”此后,原告徐某向被告袁某追讨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袁某辩称,其与原告徐某之间并无借款关系,该笔借款系其与陈某之间发生,且陈某目前仍有10万元到期借款未归还。他进一步解释称,借条上所写的“已还陈某人民币三仟元整”是因有陌生人持借条到其经营场所索债,为避免产生纠纷,才在借条末尾添加该内容,意在表明该笔借款实际由陈某出借。

原告徐某则主张,其与陈某为朋友关系,该笔借款是陈某代表袁某所借,且有老师作为担保,因此同意出借。然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借人,也未能有效证明陈某确为受托人。

在本案中,原告徐某持未明确出借人的借条向袁某和林某主张还款,而两被告均否认该借款系由原告出借。根据现有证据,被告袁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借条上“已还陈某人民币三仟元整”的备注,表明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应为陈某。

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应不予采纳。其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若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陈某与袁某之间,他们之间存在到期债务可相互抵销,陈某便无法实际获得借款。而若由徐某作为原告,则可绕过陈某与袁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从而获得借款。这种情形下,徐某可能并非真正的出借人,而是利用借条参与了虚假诉讼。

为有效预防借条虚假纠纷,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应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息,确保借贷关系清晰、合法。这样不仅有助于避免法律争议,也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被不当利用作为规避债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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