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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拒绝担责却无免责证据,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60

赵某某为朋友吴某提供担保,涉及一笔70万元的借款。原告倪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赵某某则主张担保人一栏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随后,赵某某在庭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2013年8月13日,吴某向倪某某借款7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为2%。吴某出具了借条,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吴某未按约定还款,倪某某于2014年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诉讼费用。

庭审中,吴某未到庭,亦未提供正当理由。赵某某则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天在场,且认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因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并当庭出示了上班在岗记录等证据。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名并非本人所为,亦未能有效证明其不在场。

法院指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倪某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由于赵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依法不采纳其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吴某向倪某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赵某某则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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