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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符实”借条能否起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18

原告胡某因借款人杜某长期未归还借款,遂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名为“杜某某”,与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杜某”的姓名不符。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9日,杜某向胡某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杜某未能偿还,于2010年10月1日向胡某交付了31袋化肥,折合人民币4030元,尚欠5970元。此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家中催讨欠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因此,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签名与被告身份信息不一致,原告虽称该签名为其小名,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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