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生交通事故变成植物人,丈夫请求支付后续医疗费
女子发生交通事故变成植物人
去年2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史某驾驶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启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诚信路口时,车头与王某驾驶的沿诚信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因无法查实事故时交通信号灯状况,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住院抢救,之后先后在宁波慈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极重型颅脑损伤。经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女士颅脑损伤后呈植物性生存状态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
丈夫请求支付后续医疗费
直至2009年8月底,王某已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电子公司支付了14.9万元。因责任无法认定,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涉及商业险能否全额赔偿,故该起纠纷一时难以调解。王某丈夫葛某遂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电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767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将后续治疗费变更为256万元,护理费变更为1357200元,诉讼标的额降至477万余元。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合法合理性分歧较大。因案情重大、复杂,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庭审后合议庭未作当庭宣判,决定分头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总获赔10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电子公司除已付的14.9万元外,另赔偿80.1万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