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致财物损害,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获赔
大风致财物损害
2011年7月25日晚八时许,天气突起大风,徐某房屋二层楼顶上活动房被刮倒,活动房上的夹心板刮到中兴路东侧成某家二楼屋面,将成某家屋面的瓦、屋面板、天花板、椽子及吊顶等砸坏。事后,双方就修复费用未能达成协议,成某遂自己找人进行了修复。
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获赔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房屋修缮费用9044元,被告则辩称该损害系自然灾害,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造成物权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徐某未能充分举证对自家二层楼顶上活动房进行了严格的加固措施,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承担成某财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直接证明成某的损失,综合考虑酌定损失为4500元。